pile
发表于 2015-3-7 12:47:54
你要我一日唔講租口系好難的事...:L
进击的鹏飞
发表于 2015-3-7 13:38:38
Miracle 发表于 2015-3-7 10:58
你讲得一啲都无错 !
试过失控嘅情况 !
嗯嗯,而且失控咗就好难收科
Miracle
发表于 2015-3-7 16:54:24
进击的鹏飞 发表于 2015-3-7 13:38
嗯嗯,而且失控咗就好难收科
有时喺人哋激到你咁 !!
唔系自己想架 !
kal062431
发表于 2015-3-7 17:19:31
粗口令人反感喔
st986
发表于 2015-3-7 20:12:59
Kirito1007 发表于 2015-3-6 18:44
其實粗口真是不要說...人們聽到也不開心,你自己可能被處罰
在香港的朋友要知道,講粗口是犯法的...
香港法例明文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說粗口是違法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不過,令人詫異的是法例並無清楚界定何謂粗口,未知不同的執法人員及法官可會有不同的詮釋?
以下列出部份相關條文以供參考:
禁止對政府人員使用粗言穢語的條文
《生死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174章)第21條規定:
「任何人妨礙或抗拒為依據本條進行死因查訊而獲登記官授權的人員,或對該等人員使用粗言穢語,或在該等人員作出合理查問時,無充分因由而拒絕作答,或故意提供虛假答案,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公眾I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第139條規定:
「如任何人為執行本條例所訂的職責而行事,或為執行根據本條例作出或發出的命令或手令所訂的職責而行事,則另一人如故意對其妨礙、抗拒,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而本條例並無就此訂定其他條文,該另一人即屬犯罪」。
禁止在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使用粗言穢語的條文
《海洋公園附例》(香港法例第388B章) 第5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粗言穢語、高聲叫嚷或作出對海洋公園內任何遊客或任何動物造成妨擾或煩擾的行為......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體育場規例》(香港法例第132BY章) 第10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體育場內使用淫褻性言語或粗言穢語以致令任何人煩擾」。
《公眾I(動物及禽鳥)規例》(香港法例第139A章) 第45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倉庫內使用任何不雅或淫褻的語言」。
《地下鐵路附例》(香港法例第556B章) 第28H條規定:
「任何人於鐵路處所之上,不論何時......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
《防止滋擾和規管乘車規則》(香港法例第107A章) 第12條規定:
「任何人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時,不得咒罵,或使用淫褻性或令人反感的語言,或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或對電車廂或對公司的任何處所或財產造成滋擾,或干擾任何乘客,使其感到不舒適。」。
《山頂纜車附例》(香港法例第265B章) 第11條規定:
「任何乘客......當其在處所內時,不得咒罵或使用粗言穢語」。
《渡輪服務規例》(香港法例第104A章) 第26條規定:
「任何人身處正作領牌服務用或留供作領牌服務用的任何渡輪或碼頭內或渡輪或碼頭上,不得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
《天星小輪有限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104E章) 第4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身處公司的任何船隻或任何處所時......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或歌唱任何不雅或猥褻歌曲」。
《香港油诘匦≥喆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104D章) 第4條規定:
「任何乘客不得......身處任何渡輪或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時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
Kirito1007
发表于 2015-3-7 20:33:37
st986 发表于 2015-3-7 20:12
香港法例明文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說粗口是違法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不過,令人詫異的是 ...
謝謝你的補充
st986
发表于 2015-3-7 20:36:56
Kirito1007 发表于 2015-3-7 20:33
謝謝你的補充
只作搬運工,不用客氣。。。。
大门大
发表于 2015-3-8 01:19:43
小时候习惯佐就好难改正
Invinsible
发表于 2015-3-8 01:48:26
同老友记吹水会讲下咯 关系非常好噶话 聚会吹水偶然讲下粗口係一种可以调节气氛噶行为
当然 如果将粗口作为攻击其他人噶用途嚟使用噶时候就唔好了
楼主你朋友都几惨喔 我高中噶时候同老师踢波 老师一个失误或者传球唔好大家都係直接叫老师“食X(排泄物)”或者“死XX(生殖器官)”嘅
而且我哋有一定数量噶老师 领导係北方人 佢哋都有人係听唔明一D好难听噶粗口
markwong
发表于 2015-3-8 02:18:28
香港對講粗口嘅法律根本就亂嚟。舉例:{禁講粗口設施埸所( 最高刑罰)}
港鐵、昂坪360($5 000),山頂纜車($1 000),電車($100),機埸($2 000),巴士/的士/小巴 ($3 000及監禁六個月),康文署轄下各埸所($2 000及監禁十四日),海洋公園($2 000及監禁一個月),迪士尼樂園(拒绝入場及請離樂園)
同一法,唔同地就唔同罰,根本就荒謬!真難為林鄭同袁國强好意思日日講跟據基本法點樣點樣。如果你喺香港,唔媽叉佢,佢真喺以為你腎虧甚至腎衰竭。